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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决定书(宁波高新区聚贤街道聚贤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

聂逸:我中心于2023年1月19日依法向你作出《广州市南沙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待遇追回决定书》(穗南社保追字〔2023〕1号,以下简称“决定书”),请你退回不应领取的社会保险待遇人民币30600元。因我中心无法与你取得联系,其他方式不能送达,故我中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决定书

宁波高新区聚贤街道聚贤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举办人:

你们关于申请办理宁波高新区聚贤街道聚贤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登记的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准予成立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业务主管单位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聚贤街道办事处。

宁波高新区聚贤街道聚贤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成立登记后,应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和经核准的章程、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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