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江苏省第六期会计领军人才培养选拔的通知》(苏财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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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轩强诉你公司计时工资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津宝劳人仲案字[2023]第455号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日内,逾期不影响案件处理,本委定于2023年9月6日14时在仲裁二庭(地址: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与广阳路交口宝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13室,联系电话:022-82675561)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