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政府采购
一、为进一步推进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信用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是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三、本细则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工作的有关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