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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省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2年9月25日,永善县人民政府在全县作出《关于严禁非法捕捉收购加工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领导在《关于做好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工作的请示》上的批示精神,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法定责任,结合我省食盐储备实际,会同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食盐储备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我省于2017年建立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储备规模为1.5万吨。截止目前已开展两轮(每轮三年)储备工作,对于保障全省食盐应急供应起到了重要作用。新一轮省级政府食盐储备将于2023年初正式启动,为确保相关工作无缝衔接、有序开展,切实把省级政府食盐储备落实落靠落到位,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对食盐储备管理办法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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