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海南省、云南省、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局),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按照《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国家环境健康管
财办库〔2023〕200号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二次续发行2023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10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