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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发布时间:2023-11-06 16:26:12来源: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

为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优化市场环境,现就继续实施有关契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企业改制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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