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军队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财办库〔2023〕229号
2021-2023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23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五期)国债(3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