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办库〔2024〕44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
财办库〔2024〕44号
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
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第一次续发行2024年记账式附息(四期)国债(10年期)。现就本次续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