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州林草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林草种子企业诚信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的种子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州林草种子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开展分级分类监管,促进林草种子企业诚信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备案的种子企业,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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