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21〕11号)《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3号)的相关规定,《泰兴市租赁住房安全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决策事项由泰兴市公安局委托泰州苏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开展稳评工作。
一、决策事项概况
《办法》规定了不得出租的房屋情形,出租人与承租人需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安全责任,且分别遵守相关要求。对租赁住房的安全管理,包括不得占用疏散通道、禁止电动车违规充电、规范用电和燃气使用等。相关部门会定期检查和巡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