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高标准厂房项目分割转让用房行为,进一步激活中山翠亨新区产业发展及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下放翠亨新区、火炬开发区、小榄镇事权及管理权清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除受让方审核外,其余分割转让相关事宜应遵循《中山市自然资源局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山自然资函〔2022〕942号)规定要求。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审核遵循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高标准厂房项目受让方满足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