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河政办发〔2023〕65号)和《河池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6个月前,制定机关应当对其有效期是否需要延续进行评估。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实施的,其起草部门或者实施机关应当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延续有效期后重新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只延续一次有效期,需要再次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充分说明理由。行政规范性文件经评估,拟作实质内容修改后继续实施的,其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2个月前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按照本规定的相关程序,重新制定后公布。”规定,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拟《河池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修改稿)》,现通过河池市交通运输局部门网站公示,请广大群众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反馈我局,邮箱:zhysglk@163.com,联系人:杨进凡,联系电话0778-3589539。
附件:1.《河池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试行)》(原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