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市)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8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2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对《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2023〕3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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