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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市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县)建设局,南太湖新区建发局,长合区建发局:

为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平稳有序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建建函〔2024〕40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安吉县下放部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复函》(浙政办函〔2020〕4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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