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规范高新区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的国有独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及其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以下简称“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