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天津港保税区区域内政府投资基金决策效率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规范基金管理,促进政府投资基金持续健康运行,充分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国务院《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 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等法律法规,参考《天津市海河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区域实际,组织编制完成《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7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邮箱号:bot@adm.tjft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