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财社[2024]19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就业补助资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上级财政补助、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调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资金管理,并结合就业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对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批复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筹措资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下达补助资金;按规定拨付各项补贴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开展各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配合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参与资金的筹措与管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补贴补助申请,公示、确认审核结果;管理保存各项补贴补助申报、审核、发放等材料;负责具体实施制定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年度绩效评价等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