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鼓励在沪银行加大对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加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有效支持,促进本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普惠金融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和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以及《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实施小型微型企业信贷奖励办法,对2024-2025年度,在本市小微企业信贷工作中突出的在沪银行(注:对其中总部注册在沪的法人机构,仅针对该机构上海地区业务或上海分行,下同)实施专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