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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驻马店市专利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促进发明创造、激发创新活力、有力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河南省专利奖励办法》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组织起草了《驻马店市专利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信函邮寄:驻马店市驿城区泰山路广安大厦606室(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征集”字样 )。

       2.电子邮箱:zcjxtk@163.com

附件:《驻马店市专利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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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驻马店市专利奖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河南省专利促进和保护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马店市专利奖由市人民政府设立,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奖励对促进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三条 驻马店市专利奖坚持激励引导、保护创新、优质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驻马店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驻马店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组成人选由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报市政府批准。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指导、监督市专利奖的评审活动;

(二)审定市专利奖的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

(三)研究、解决市专利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办公室设在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负责市专利奖的专业评审工作,推荐拟获奖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五条 驻马店市专利奖每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一等奖不超过2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8项。

奖励金额为一等奖每项10万元,二等奖每项5万元,三等奖每项3万元。

驻马店市专利奖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六条 申报驻马店市专利奖,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主体。申报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利权人。申报个人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经常居住地的专利权人。

(二)申报客体。

1.专利状态稳定。申报专利为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该专利权有效、权属明晰、法律状态稳定。

2.专利创造质量高。专利创新性强,技术先进,对推动本领域技术进步贡献程度大;或设计新颖、富有创意,兼具装饰性和功能性,工业适用性强。

3.专利运用效益好。已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实现产业化,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4.专利保护能力强。专利的保护措施积极有效,管理规范。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驻马店市专利奖:

  (一)已获得过中国专利奖、河南省专利奖或驻马店市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设计人纠纷;

  (三)不符合国家、省和驻马店市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八条 申报驻马店市专利奖,应当填写《驻马店市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有效性证明材料;

(三)专利实施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管理措施说明;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驻马店市专利奖采取市、县(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推荐方式。

第十条 驻马店市专利奖按照下列程序评审:

(一)资格审查。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分类,确定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名单;

(二)专家评审。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专利进行评审,提出拟获奖专利名单和奖励等级;

(三)评审结果公示。市专利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拟获奖专利情况进行核实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判。

(四)批准公布。评审结果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报市人民政府,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驻马店市专利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对拟奖励名单有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异议内容予以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 获得驻马店市专利奖的单位及个人,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对获得驻马店市专利奖的专利,优先推荐参加中国专利奖和河南省专利奖的评选。

第十四条 申报人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骗取驻马店市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5年内不得申报驻马店市专利奖。

第十五条 参与驻马店市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及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工作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建立驻马店市专利奖信用档案,将驻马店市专利奖评审活动中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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