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25〕152号 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工信和数据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工业化重要论述,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十四五”制造业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以及《胡昌升同志在全省强工业推进大会上的讲话》《甘肃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要求,梯次培育建设智能工厂,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省工信厅在原《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基础上修订完成《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8月6日 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十四五”制造业智能制造发展规划》,工信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实施方案》《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按照省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甘肃省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部署要求,梯次培育智能工厂,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智能工厂是指通过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应用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推动生产设备和信息系统集成贯通,促进业务模式和企业形态创新,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生产制造全过程和供应链全环节的综合优化和效率效益全面提升的现代化工厂。 第三条 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主要载体为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聚焦单个环节开展数字化应用、智能化改造,实现生产过程优化;基础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改造、网络化链接开展建设,推动数字化普及;先进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开展建设,打造区域行业领先的发展标杆;卓越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升级开展建设,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领航级智能工厂聚焦数字化转型、网络化协同和智能化变革开展建设,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培育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 第四条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牢固树立并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自愿、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分级推进和动态管理。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省级工信部门负责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研究制定我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细则、实施方案等制度措施,明确梯度培育体系、管理职责、培育流程等。 (二)负责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评价工作;负责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配合工信部做好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日常管理。 (三)组建全省智能制造专家委员会(专家库),并做好日常管理;委托其协助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诊断咨询、参与智能工厂评价;委托其协助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成效总结评估和宣传推广等。 (四)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形式,选定第三方支撑服务机构,委托其协助建设甘肃省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储备库,协助开展智能工厂评价并做好动态管理,协助开展智能制造评估诊断、技术咨询,调研并编制《甘肃省智能制造发展年度分析评价报告》等。 (五)负责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第六条 市、县(区)级工信部门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建设具体工作,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开展评价及动态管理,是评价申报的初审推荐单位。 (一)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创建,指导本地区单位(企业)按照国家、省级相关标准开展智能工厂建设。 (二)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开展智能制造成熟度自评估。 (三)组织本地区单位(企业)开展智能工厂评价申报,负责初审和排序推荐,及时递交申报材料,配合省级工信部门做好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按照省级工信部门要求做好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日常管理。 (四)定期总结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开展情况。 (五)为本地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提供政策支持。 第七条 单位(企业)是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 (一)负责本单位智能工厂培育建设。 (二)据实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三)按照要求开展智能工厂评价申报,及时提交申报材料,配合开展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配合做好技术推广、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 (四)推动本单位智能化升级,积极争取承担国家智能制造体系标准应用试点工作。 第三章 评价条件 第八条 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由省级工信部门组织评价,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评价。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智能制造优秀场景,是指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面向制造过程的单个环节,通过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深度融合,实现具备协同和自治特征、具有特定功能和实际价值、具有典型推广价值和示范效应的应用场景。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基础级智能工厂,是指开展数字化、网络化基础能力建设,围绕智能制造典型场景部署必要的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实现生产线、车间核心数据实时采集、关键生产工序自动化、生产与经营管理信息化,开展点、线状智能化探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先进级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应用为核心,围绕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广泛部署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实现生产经营数据互通共享、关键生产过程精准控制、生产与经营协同管控,不断提升数字化网络化集成能力,并广泛应用于车间、工厂制造全流程。 第十二条 评价条件 (一)基础要求 单位(企业)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原则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实际生产制造,遵纪守法、管理规范、产权明晰,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和经营业绩。近三年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环保等事故,无违法违规行为。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系统解决方案等安全可控,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风险可控。应建立智能工厂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机制,拥有一批智能制造专业人才。 (二)智能制造优秀场景评价条件 须包含于《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中所列场景,且位于已投产生产线,稳定运行≥3个月并已取得效率提升、成本降低等实际效果,历史数据可追溯;基于数字化系统,融合5G、人工智能、区块链、数字孪生、工业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应用,能解决传统制造痛点问题,实现关键核心环节自主决策或动态优化。 (三)基础级智能工厂评价条件 1.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中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等,开展产线级、车间级数字化规划与建设,且至少覆盖生产作业环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中小微企业达到《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指标(2024版)》二级及以上。智能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省内平均水平以上,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2.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70%以上;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 3.至少拥有1个软硬件投资达1000万元(不包含土建投资)以上并已建成投产代表产线。产线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通过数字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具有明显成效。产线关键工艺参数实现数字化,主要数控设备和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生产制造指令实现网络化传输,产线现场实现数控设备状态信息实时采集、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理。产线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比重(生产装备数控化率)在70%以上,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 4.采用企业级资源管理系统,基本实现采购、库存、销售、财务、人力资源、生产计划、产品质量、设备资产管理的信息化、精益化。 (四)先进级智能工厂评价条件 1.参照《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中工厂建设、研发设计、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等,开展车间级、工厂级数字化规划与建设,且至少覆盖生产作业、生产管理、运营管理3个环节。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评估水平达到《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二级及以上。智能化发展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在同行业中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2.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在80%以上,产品研发能够采用互联网思维或“众创空间”模式,研发产品具有智能化技术;研发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通过统一的产品数据管理平台(PDM)进行管理,实现产品工艺数据和设计流程的可控、可追溯。使用的关键技术装备、软件需安全可控,智能化改造在降低运营成本、缩短产品研制周期、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不良品率、提高能源资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明显成效,并具有持续提升和成长性。 3.实现高档数控机床与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设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在生产管控中的互联互通与高度集成,关键生产工序中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比重(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在60%以上,生产制造技术行业领先,智能化水平具有行业示范带动作用。 4.建立制造执行系统(MES),通过智能化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和信息系统在制造过程的集成应用和贯通,实现物料需求、计划排产、生产监控、产品销售、仓储物流、售后服务等产品生命周期管理60%以上的智能化。 5.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检测设备,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报警和诊断分析;在原辅料供应、生产管理、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智能化技术设备实时记录产品信息,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可追溯。 第十三条 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评价条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执行。 第四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智能工厂评价按照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逐级开展,遵循“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谁评价、谁管理”方式统筹组织、有序推进。其中,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评价按照本《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评价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十五条 省工信厅每年3月初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省宏观经济形势、发展规划布局及相关产业政策,制定发布年度智能工厂建设评价工作通知(以下简称《年度通知》),明确申报重点、标准、条件、时限等具体内容。 第十六条 首次申报时,申报单位(企业)对照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结果及自身智能化水平,从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三个梯次载体中任选一个进行申报,单个单位(企业)当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数量不得超过2个。再次申报时,原则上须按“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逐级申报。 第十七条 评价程序为: (一)市(州)、县(区)工信部门组织属地申报单位(企业)通过国家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开展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自评估。 (二)申报单位(企业)向所在县(区)工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三)县(区)工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单位(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据实上报所在市(州)工信部门。 (四)各市(州)工信部门采取专家评审或第三方机构审核等方式,对本地区上报情况进行集中评审,提出推荐排序意见后上报省工信厅。 (五)省工信厅对市州推荐情况进行复审后,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依据《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GB37393-2019)》《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指标(2024版)》等,协助开展现场核查与实地评价,形成专家评审意见;省工信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研究审核,形成评价建议。 (六)评价建议经省工信厅相关会议审定后,形成最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 (七)省工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评价结果发文予以确认,按照智能工厂载体类型授牌,并给予相应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获评为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单位(企业),从省级数据信息发展专项经费中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标准的资金奖励,并向工信部推荐申报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智能制造标准应用试点项目等,推荐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卓越级智能工厂。 第十九条 智能工厂评价奖励按照叠加累计不超过最高标准原则予以奖励,单个单位(企业)累计获得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奖励资金不超过300万元(含往年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奖励)。即给予先进级智能工厂奖励资金时须扣除往年基础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部分;给予基础级智能工厂奖励资金时须扣除往年获得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资金部分。单个单位(企业)获得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条 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领航级智能工厂单位(企业),从省级数据信息发展专项经费中额外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00万元标准的资金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已评价认定为智能工厂载体的单位(企业),应在继续推进自身智能化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好示范和引领作用,带头做好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和经验的共享和推广工作。单位(企业)获得的智能制造共性技术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时,应及时报告智能工厂评价初审部门(县级工信部门),由各市(州)工信部门统一报告省工信厅。 第二十二条 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有效期为3年,对已获评相应载体的单位(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获评单位(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3个月,向评价初审部门发起复核申请,由省工信厅统一委托第三方机构参照本《实施细则》评价程序和标准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复核。对通过复核的,获评载体有效期延长3年;对未通过复核的,采取降格或取消载体称号处理,再次申报时,须从降格所至载体或被取消载体的下一级逐级申报,获评后奖励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申报单位(企业)须对申报材料(含复审)真实性负责。凡申报材料与现场审核存在严重不符情况的,省工信厅将视情况给予申报单位(企业)2年不得申报的处理,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市州须严把初审关,若出现推荐单位(企业)与现场审核存在严重不符、对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工信厅将以适当方式对市州工信部门及申报单位(企业)予以通报,并在市州及工信部门定期考核时,降低智能制造方面排名及分值。 第二十四条 获评智能制造优秀场景、基础级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的单位(企业),在有效期内如发生较大安全、质量、环保等事故,或存在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规违法行为,或被发现申报时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严重造假等问题,直接取消已获评称号,且至少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再次申报时,须从被取消载体的下一级逐级申报,且获评后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二十五条 各级组织和个人可以针对评价认定载体所在单位(企业)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相应推荐评价部门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相应推荐评价部门应及时核实查证,经核实确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由评价部门通过相关会议研究后给予降格或直接取消获评载体处理,且至少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同时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记录和评价。再次申报时,须从降格所至载体或被取消载体的下一级逐级申报,且获评后不再给予资金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根据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原《甘肃省智能制造体系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甘工信发〔2024〕10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对2025年8月之前获评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将采取适当方式按照新的《实施细则》进行复审,并与本年度新认定的智能工厂名单一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自重新认定时开始起算。 第二十九条 《实施细则》所指《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数字化车间通用技术要求(GB37393-2019)》《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模型(GB/T39116-2020)》《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测评指标(2024版)》《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5年版)》后续如有更新,省工信厅将在《年度通知》中予以明确,以更新后评价参考标准为依据开展培育建设评价,不再对《实施细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智能制造成熟度自评估依据国家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c3mep.cn/home)开展。 附件:1.甘肃省智能工厂评价推荐表 2.甘肃省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申报书 3.甘肃省基础级智能工厂申报书 4.甘肃省先进级智能工厂申报书 5.基础级、先进级智能工厂项目内容具体要求 6.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版)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浏览器插件, 或下载本PDF文档 [鼠标右键点击此处“链接另存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