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工信发〔2025〕192号
各市(州)工信局、人社局,兰州新区工信和数据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信厅 省人社厅
2025年8月29日
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工信部等三部门发布的《关于推动工艺美术行业传承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和《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办法》,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和发展,规范开展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是指在甘肃省境内传承和发展百年以上,历史悠久,技艺精湛,世代相传,有完整的工艺流程,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体现甘肃地域文化元素,具有较高的文化价值、艺术价值和经济价值,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主要包括:雕塑雕刻工艺、金属工艺、漆器工艺、花画工艺、地毯工艺、抽纱刺绣工艺、陶瓷工艺、编织工艺、珠宝首饰工艺、民间工艺及其他工艺等。
第二章 评审认定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评审专家组负责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的具体工作。评审专家组按下列要求设立:
(一)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人员,报评审机构同意后聘请;
(二)评审专家组应当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工艺美术行业专业大师、省级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教授学者、工艺美术行业管理专家等组成;应统筹兼顾区域、类别、专业、技艺和年龄等构成,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评审专家组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与申报者有亲属关系者,或者其他与评审工作利益关系者,不得作为评委;
(四)参与制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创新发展方向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原则上每4年评审认定一次,根据行业发展需求和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评审周期。评审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以及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六条 在甘肃境内从事工艺美术研究、创作、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均可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请,已经被评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不再进行评审。
第七条 评审认定为我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申报者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工艺美术事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德艺双馨,弘扬工匠精神,无不良信誉记录;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传统工艺美术品种。
1.在甘肃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百年,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以多种工艺、技术,由技艺人员生产制作形成的工艺美术品;
3.主要采用天然原材料制作,有完整的工艺流程;
4.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有的艺术特色,在内容、风格、造型等方面自成流派,独树一帜;
5.在保留传统品种精华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与现代科技、文化创意、其他产业的融合发展,拓展产品应用场景和市场空间,提升产品附加值。
(二)传统工艺美术技艺。
1.在甘肃省境内传承发展超过百年,有较高艺术和技艺价值;
2.采用多种工艺但可由一人独立完成,或以一种工艺为主,多种工艺为辅;
3.由家族关系传承或师徒关系传授继承,保留了原有的制作技术和艺术特色;
4.具有以手工艺为主的制作技艺和独特风格;
5.有完整的传统技艺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6.在传统技艺基础上锐意创新,有所发展和突破,推动传统技艺与现代设计理念、生产技术相结合,促进传统技艺在现代生活中的传承与应用。
第三章 评审认定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评审认定的主要内容:申请认定评审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报表》;
(二)提供百年以上历史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历史文献记载、家族传承记录、老照片、实物档案等;
(三)采用的主要原材料及说明资料,包括原材料的来源、特性、可持续利用情况等;
(四)工艺流程说明材料,包括说明该作品、产品是手工艺制作或以手工艺制作为主的有关说明材料,有完整质量标准的优先认定;
(五)艺术风格、技艺特点的说明资料,强调传统与现代融合的具体体现和独特之处;
(六)历年国内外获奖、荣誉、评价情况有关材料,以及参与国内外重要工艺美术展览、交流活动的证明材料;
(七)有关企业单位或个人的资质材料,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创新能力(如研发投入、专利申请情况等)、人才培养情况等;个人的从业经历、技艺传承情况、创新成果等;
(八)传承创新发展规划,包括未来的传承计划(如培养徒弟、开展传承活动等)、创新方向(如技术创新、产品创新等)、市场拓展策略等。
第九条 评审资格审核
(一)申请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市(州)工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二)各市(州)工信部门对申报者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按时间要求,将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汇总报送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审查资料后,将符合条件的由评审专家组组织评审。
第十条 评委评审
(一)评审专家组自受理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对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进行评审,提出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建议名单。评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申报项目的传承创新能力、市场潜力、文化价值等因素;
(二)建议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意见反馈,对收到的异议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激励政策
第十二条 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客观公正,各级工信部门在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申报、初审、核查工作中不收取任何费用。评审工作相关经费由省工信厅统筹安排。鼓励社会资本通过捐赠、设立基金等方式支持传统工艺美术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其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依法享受传统工艺美术的相关保护政策,参加甘肃省工艺美术珍品、甘肃省工艺美术大师和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认定。
第十四条 对已认定公布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鼓励采取相关措施,积极做好相应的保护、发展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申报者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取消评审认定资格。
申报者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的,经调查属实的,收回资格证书,并予以通报,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六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工作的评委应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其相应责任:
(一)评审期间向外界透露评审情况的;
(二)为申报者许诺、游说,产生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评审公正的行为。
第十七条 参与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规定开展评审认定工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者收受贿赂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参加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回避范围人员不得参与评审相关工作。回避范围应明确界定,并在评审前进行公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和技艺评审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甘工信发〔2021〕8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