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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动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高质量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印发的《国家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管理办法》和《关于推动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精神,引导、培育和规范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建设发展,加快推动我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合理布局、行业汇集、科技融合,增强聚集和规模效应,促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产业发展,更好服务于我省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园区(基地)”),是指由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认定,在贵州省区域内吸引广电视听相关企业、机构、人才、技术、资金、数据等产业要素集聚融合发展方面成效较显著,具有区域示范带头作用的广电视听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 园区(基地)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聚焦主业、突出特色,有利于促进提升广电视听产业技术水平、规模效应、创新活力和企业竞争力,有利于深入推进视听领域文化、科技、产业融合,有利于推动构建新时代大视听全产业链发展格局。

第三条 园区(基地)建设应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符合国家和贵州省经济发展规划,有利于提高产业资源有效配置、优化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结构布局和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园区(基地)建设可以集中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也可以涵盖产业多个环节多个领域,一般要在创新发展方面具备一定基础、规模和特色。以集聚特色产业要素为核心,能够对本地区和周边区域产业发展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园区(基地)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主流文化责任担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发展定位符合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园区(基地)应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包括:发展目标明确、定位科学、特色鲜明,聚焦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某一领域或方向;基础设施和产业服务平台完备,具有相关技术、人才、资本、政策等资源,具备发展潜力,具有技术研发创新能力和技术融合应用能力,具有行业创新示范作用。

(三)拟申报的园区(基地)应有科学、合理、清晰、可行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明确建设方向和定位、分阶段发展目标、主要建设任务、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支撑资源和实施推进路径等。

(四)园区(基地)建设发展应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国内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的专门政策举措;在土地、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

(五)园区(基地)土地或空间资源应依法取得、范围明确,建筑面积或占地面积能够满足处于初创期、加速期及成熟期等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需求。

(六)当地党委(政府)已经制定切实可行的支持该园区(基地)发展的土地、资金、人才等方面具体政策,将支持园区(基地)建设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七)园区(基地)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机构,应有相应的领导管理机制,完善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完善、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行为;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基地)管理、运营和服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化服务能力,能够为园区(基地)内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能够承担对入驻企业的资质审核、业务规范、年度考评、产业统计等方面工作。  

第三章 申请程序及材料

第六条 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实行自愿申请原则。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申报条件的园区(基地),均可申报。

第七条 园区(基地)提出申报申请并报送申报材料,市(州)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对地方申报的园区(基地)材料进行审核后出具意见,并报送省广播电视局;省直有关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向省广播电视局直接申报。

第八条 申报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须提交以下材料并确保真实有效。

(一)申请报告。

(二)园区(基地)的基本概况,包括批复成立文件、领导管理体制、运营主体、成立背景、历史沿革、位置范围及物理载体等综合情况。

(三)园区(基地)产业发展情况。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情况及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品牌影响力及近三年经营情况。分析发展中面临的瓶颈、不足和风险。

(四)园区(基地)目前建设情况。硬件基础设施建设、使用及潜力情况,服务能力平台建设情况及效果。运营主体投入产出情况,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相关材料。

(五)所在地政府对园区(基地)土地、规划、项目、金融、资金、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情况。 

(六)园区(基地)建设方案、可行性报告及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报告。

(七)入驻园区(基地)企业及机构情况分析,包括企业机构数量、营收规模、企业基本情况、招商趋势。

(八)当地政府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基地(园区) 的相关政策文件。

(九)园区(基地)领导管理机制文件、运行管理制度文件、近两年财务报表、完税证明、表彰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十)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省广播电视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资料不齐的,通知申报单位补齐。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各市(州)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拟申请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进行申报初审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审核并实地核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向省广播电视局报送。省级单位及企业申报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后报送至省广播电视局。

第十一条 初审通过后,省广播电视局征求省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并由省广播电视局规划财务处牵头,会同局有关部门赴园区(基地)进行实地考察,根据征求意见和实地考察情况,指导申报单位进一步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修改完善后报省广播电视局,研究论证后,经批准在省广播电视局官网上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后,予以正式批复。

第十三条 批复的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 (基地),按照对产业园区(基地)命名的一般形式,可命名为“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具体名称根据各园区(基地)的优势和特色确定。

第十四条 已认定的园区(基地)自认定之日起实行动态管理,每 3 年需重新审核一次,审核评定合格的仍认定为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对于审核未通过的予以撤销。

第十五条 除依本规定外,其他单位不得自行批复和挂牌设立贵州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

第十六条 经批复认定的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因业务方向调整、建设区域拓展等需要更名、调整或扩大区域范围等的,需报请省广播电视局同意。

第五章 支持促进

第十七条 省广播电视局从政策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宣传推广示范、落地重大项目等多方面促进省级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发展。包括:(一)支持园区(基地)承办、参与各类行业交流和经验推广重大活动,促进园区(基地)宣传推介和经验推广。 

(二)支持和推荐园区(基地)积极参与荣誉称号评选创建,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及省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资金补助等。

(三)支持广电视听行业各类实验试点、创新改革事项在园区(基地)落地探索。

(四)支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畅通业务沟通渠道,为园区(基地)提供政策咨询指导。

第十八条 支持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相关支持政策框架下,制定本地方支持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将园区(基地)建设发展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协调推进重大发展事项,加强服务指导,促进园区(基地)发展。

第六章 管理监督

第十九条 园区(基地)应于每年 1 月 25 日前,将上年度园区(基地)建设发展情况、统计数据和本年度工作计划书面报送市(州)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广播电视局。

第二十条 省广播电视局对园区(基地)进行跟踪评估。对发展成效突出、产业带动效果明显的园区(基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园区(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对于未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因管理失当或提供的产品和服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及严重后果、连续多年未发挥优势作用等的园区(基地),省广播电视局将视情况予以通报、责令改正、警示或撤销批复。撤销批复后不得再以贵州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产业园区(基地)名义从事经营管理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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