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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虎:土地调控与制度创新

 一、土地能否成为宏观调控工具?
  讲宏观调控,一般要涉及到主体、目的、对象、手段。
  宏观调控的主体,在我们国家主要就是中央政府,她以经济社会事务管理者的身份,代表国家行使调控权力。调控的目的,是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使得整个经济的比例关系能够合乎客观需求。调控的对象,是各个市场主体。调控手段,比较常讲的货币政策、财税政策,经济学界对此没有什么分歧,但怎么运用,各有各的看法。 接下来,产业政策、发展战略、各类规划,这就涉及到结构性的问题了,学界对这些是不是调控的工具,还有分歧。 至于土地,能不能成为调控的工具?恐怕多数经济学者是不赞成的。这里,我谈点自己的看法。
  第一,土地规划可以成为调控的手段。土地规划是通过干预土地资源的配置(具体来说就是用途管制),来调节其他要素的配置。西方发达国家都是这样做的。他们的土地规划力度大、刚性强,但是却并没有把它上升到经济学理论上来,原因可能与体制有关。在西方,制定土地规划不是政府行为, 相反,政府的行为要受到土地规划的约束。
  第二,地租地价是否调控手段?在土地私有的条件下是不可能的,但是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则有这种可能。
  地价是地租的资本化,本质上也是地租。地租是土地的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形式,是“地主”凭借着对土地的垄断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所有权又进一步分解成很多权利,形成了很多相对独立的土地产权,有关权利人共同参与社会剩余产品的分配。 因此,地租属于社会分配关系。这个分配关系的理论模型,是“地主”获得因为土地而引起的超额利润,而企业经营者获得平均利润。这样一个理论模型如果能够实现的话,有助于引导投资的合理分布,有利于经济的协调发展。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它是围绕着一个平均值波动的,有可能“地主”拿的多了,也有可能“地主”拿的少了。“地主”如果拿多了,企业就得不到平均利润,严重的甚至会侵蚀工资,就会使企业的扩大再生产甚至简单再生产难以维持。某一个行业或几个行业都如此,那么有关的行业就会因投资不足而萎缩。如果“地主”拿少了,该拿的没拿到,企业经营者就在正常利润之外获得了超额利润。某一个行业或若干行业都如此,这些行业就会出现投资膨胀,因盲目发展而过热。可见,在一定的经济发展水平下,地租的多少有一个客观的度,地主拿多了拿少了,都不利于经济的协调发展。
  在土地国有的条件下,国家在管理者身份之外,又有一个身份,即土地的所有者。这就使国家在其他的调控工具之外,又多了一个运用地租地价调节社会分配的工具。次外,国家的地租收入如何使用,(用在哪儿?以什么形式用?)无疑对经济也有重要的作用,这里又转化为财政的手段了。
  总而言之,土地的调控作用是客观存在。人们意识到了,可以自觉地去调;没有意识到,它也在那儿自发地起作用。自觉地去运用这个工具,可能用得好,也可能用不好。用得好能够起积极作用,用不好则会起消极作用。
  二、如何运用土地进行调控以及当前存在的问题
  1.规划要严。
  实际生活当中运用土地进行调控,首要的是土地规划控制要严。但是事实上,我们土地规划的控制力却很弱,规划的科学性不够。原因在哪儿?当然不能说我们规划本身没有问题,但我认为更主要的还是外部的原因。
  首先,我国的规划体系不合理。
  在国外,土地规划与城市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其实是一回事。但是在我们这儿却是部门分割,各个部门的规划相互交叉,而且相互矛盾。举个最近的例子,十七大召开前夕,《人民日报》发布了一个消息,说是退耕还林已经退了3.65亿亩。按照土地部门的第一次详查的数据,1996年全国有19.5亿亩耕地。如果说已经退掉了3.65亿亩,剩下就不到16亿亩了,还谈什么保18亿亩呢?数据不一致,原因就在于我们各部门分头规划,各自的分类指标又不统一,全世界大概没有哪个国家像我们这样搞规划。都是政府的高层管理机关,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该信谁的?这样分头规划,分头调查,数据对不上,再搞二次、三次,不知浪费多少资金和人力、物力。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必须理顺我们国家的规划体系。
  其次,发展战略也需要调整。
  现在的土地规划一个很大的问题,就是在原有的区域发展战略下,建设用地指标分解“一刀切”。这个“一刀切”是怎么来的呢?东部说中央让我率先实现现代化,西部说中央让我大开发,东北说中央让我振兴,中部说中央让我崛起,都要求土地部门要予照顾,多给用地指标。而国务院给土地管理的任务是18亿亩一亩不能少。在这种情况之下,土地管理部门唯一的办法就是“一刀切”。实事求是地说,“一刀切”很难符合各地的实际。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可以破解这个难题。原来的区域发展战略“东部率先、西部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是摸着石头过河,逐步摸出来的。问题在于,当时我们对发展的理解就是增长,而增长的核心指标是GDP,这就必然造成大家你追我赶,齐头并进,使国家目标落不了地。比如国家的增长目标是8%,东部说我要百分之十几才能率先,其他地区也如此,所以这个8%是一定要突破的。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体现的指导思想不一样了,有优化发展,有重点发展,有限制发展,有禁止发展,意思就是不再齐头并进了。有的地方以增长为主,有的地方以保护为主,这是一个重大的战略调整。这样,土地规划就有充分依据,可以区别对待了。同时,必须解决资源、生态补偿的问题,否则规划还是落实不了。另外,主体功能区规划不能取代国土规划,它只是国土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
  2.地租(地价)要灵活。
  国家是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这是我们面临的客观现实,问题也由此而来。双重身份,哪一个服从哪一个?我认为,土地所有者的行为要服从管理目标。也就是说,不能以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为目的。
  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们探讨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至少提出了四种方式:第一种是出让,招拍挂是出让的一种,此外还有协议出让;第二种是短租制,包括年租、季租、月租,租期可以几十年,但是不用一次性的支付几十年的地租,而是分期支付,这种形式特别适合工业企业;第三种方式是针对当时的股份制改造,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第四种是针对当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解困,土地资本金挂账,就是企业核算要把土地的价格算进去,但是国家现在不收钱,将来再说。这实际上是运用地租(地价),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调控。我当时认为这还不够,还应当更灵活,形式更多样一些。但是到了2000年提出了一律“招拍挂”,年租制、入股、资本金挂账等统统萎缩了。1999年和2000年,实行年租制的土地宗数和面积,远远高于出让,但是2000年以后,几乎就没有了。“一律招拍挂”,很多重点项目没人去竞争,只能是走过场。年租制还存在一个法律障碍,法学家把它界定为债权,因而土地不能抵押。但是我想,抵押是一种商业行为,即使政府规定可以抵押,银行也必须要做资信调查,如果认为企业没有前景,也不会允许抵押。所以,应该是只要银行的风险评估没有问题,就可以抵押,这也有助于银行转变管理水平和经营理念。当年,有搞农村工作的同志曾经问我,对农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债权还是物权)怎么看,我回答,法律是人定的,应当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而改变。并说,城市土地也有类似的问题,年租制的土地也被作为债权来对待。后来,农地承包法果然取得突破,承包权逐步明确为用益物权。按道理,城市土地年租制也应跟进,争取物权地位。但是“土地党”不如“农民党”有战斗力,在“一律招拍挂”前退下阵来。还有工业最低价,现在的做法是由北京把全国的土地划成若干等,企业用地属于哪一等就要交哪一等的钱。但各地的情况差别很大,有一些边远地区,基础设施都要企业自己来搞,还要按北京定的等来收钱,企业的负担过重。这类事情,比较好的办法是部里定个原则,具体实施由各地从实际出发,给基层适当的自由量裁权。总之,在地租(地价)问题上要防止僵化。
  防止僵化,不单单涉及土地管理,拿城市住房来说,80年代末90年代初,探讨住房制度改革的形成思路是,“租售并举,提租促售,小步快走”,成为当时的共识。但是后来实施房改,却只剩下一条:“卖”。现在又强调建设廉租房,实际上是又回到当年的方针。廉租房有点类似于过去的福利房,当然,分配的对象、租金的标准都不一样了。对廉租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土地就不能够“招拍挂”,而是要划拨。是否可以进一步考虑,对于普通商品住宅用地实行年租制?
  从住房供应的角度看,当年的探讨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私人建房;二是合作建房;三是政府投资;四才是开发企业。但是实践的结果,只剩下了开发商。没有竞争对手,使开发商形成了自然垄断,再加上不区分投资、投机性购房和消费性购房行为,导致价格飞涨。看来,还是要回到当年的思路。小城镇可以鼓励、规范私人建房。大中城市政府要承担廉租房,同时大力扶持非盈利性的住房合作组织:土地要划拨,工商要开绿灯,税收要优惠,金融要支持,等等。合作建的房主要用于自住,特殊情况需要转让的,由于土地是划拨的,只能折旧不能增值。现在一些地方如北京,让合作建房者和开发商一起去“招拍挂”,表面上很平等,但说刻薄一点,实际是官商勾结,把它扼杀在摇篮之中。曹建海等人主张取消开发商,观点激烈了一些,但并不是毫无道理。现在,“招拍挂”对开发商起不到调控作用,因为他把地价全部摊入房价,由购房人承担,包括开发建设期间的那几年,也不付地租。因此,开发商其实是不付地价的,只是前期拿出资金垫支周转而已。更有不法商人与不法官员勾结,搞私下的地价返还,就连垫支也免了。拿了地可以不付代价,连保有税也没有,地价再高开发商也不怕,可以肆无忌惮地圈地、屯地。据钟伟研究,全国的开发商现共屯地10亿平米,可供开发三、四年。在这种情况下,“招拍挂”只能是推高地价,抬高房价,谈不上调控。产业划分,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归入第三产业的服务行业,是符合实际的。顾名思义,服务行业的收入属于劳务收入,不应过高。但现在开发商却是暴利,确实很不正常,人们为之而气愤,当在情理之中。我的看法,既然有了相当数量先富起来的人,也需要有人为他们服务,开发商们可以主要为富人服务。但政府的心思,主要放在如何为普通老百姓服务上,不要只盯着富人。解决老百姓的住房,不能主要依靠开发商,而要多种途径。相应的地租地价要灵活,不能够僵化。灵活不等于随意,更不等于少数人或者个人说了算,而是要有严格的标准、规范和公开透明的办事程序。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地方政府在土地问题上的行为,十分复杂而且自相矛盾,既有土地收益流失行为,又有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倾向。其中的深层次原因,有政府职能的问题,有财税体制的问题,有金融体制的问题,有投资体制的问题,有干部体制的问题,也有土地制度本身的问题。
  就土地制度来说,“一律招拍挂”成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土地收益最大化的“抓手”,可谓“名正言顺、理直气壮”。
  另外一个抓手,就是“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这里又有两个问题需要探讨,一是把集体的建设用地也垄断了,使它不能够进入市场,从而限制了农民获取土地财产收入。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的权利不平等,成为政府低价征地、高价卖地的根源。我认为,国家可以垄断城市土地的一级市场,因为城市土地是国家的。但是,不属于国家的集体土地则不能垄断,只能够限制用途。农地转为非农地要严格管制,但是已经转为建设用地的,不能够禁止它进入市场。禁其实也禁不住,前两年北京市搞集体土地产权调查,调查的结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不含宅基地),百分之八、九十属于违法用地。对这种情况,应该考虑法律本身是不是有问题。允许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那么城市以外的经营性用地就不一定征为国有了,实际上缩小了征地范围。包括“小产权房”,它解决了很多低收入人的住房问题,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是不允许的。不许,就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等于放弃管理,而且混乱无序。一些高收入者也趁乱去住“小产权”的别墅。我认为,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服从规划和进入市场问题上,应该享有同等权利。好比过去的农产品“黑市”,你让它合法、公开了,才有现在的规范管理和有序发展。至于征地补偿,可以考虑按照集体建设用地的地价来支付,而不需要按照城市地价补偿,这样比较合理。但前提是存在集体建设用地市场。
  第二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国家垄断是否一定是由政府或者政府的一个部门来垄断?政府既是管理者,又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代表,难免发生角色的错位,分不清自己是裁判员还是运动员。可以考虑职能分解,有关管理部门只负管理职责,不管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都按一个规则来管理,一视同仁。而需要纳入国家垄断市场的土地,交由另外的部门来管,或者成立国家公司负责经营。这另外的部门或者公司要服从有关管理部门(土地、税务、财政、工商等)的统一管理。当然,具体如何分解职能,可以有多种方案。
  总之,地方政府行为扭曲,根源并不全在地方政府自身,主要还是我们的许多制度本身有毛病。提醒、批评地方政府,固然不错,但真正解决问题,还要靠深化改革、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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