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日前起草了《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与2010年12月1日实施的由卫生部等5部委共同制定的《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条数从14条增加到24条,对铁路食品经营者以及铁路食物的贮存与运输、监督管理等都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明确提出任何组织与个人有举报铁路运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权利。
与《管理办法》相同,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国家实行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统一监督管理制度,但监督协调机构发生了变化: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指导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工作,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铁路运营食品许可、监督检查等具体办法和任务计划,组织协调铁路运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据食品行业市场分析报告表明,在风险管控方面,《管理办法》规定铁路运营中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在两个小时内向铁路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而征求意见稿则规定,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省级方案组织铁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技术机构开展食品安全监测工作。同时,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如若发生铁路食品运输污染、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属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主管部门。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施设备等控制措施,会同有关部门、铁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铁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