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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借监管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处罚,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为持续优化广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广州市司法局于近日印发《广州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全市规范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开展指导。

  《意见》指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积极开展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配套制度,在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探索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开展综合监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和制度经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关于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制度文件应当及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进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方面的探索实践过程中要注重加强与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信用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工作制度机制的衔接配套,对于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中涉及的行政执法事项,要作为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运用实践探索的重点。《意见》强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不得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借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的名义变相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或行政强制,不得选择性运用非强制性监管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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