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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问政案件谈对食品添加剂标准的理解

  近日,《问政山东》报道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名湖南消费者购买了山东济南某企业委托惠民某企业生产的香辣杏鲍菇,产品中使用了食品添加剂苯甲酸钠。消费者分别举报到了滨州市惠民县和济南市天桥区的市场监管局,却得到了不同的反馈结果。济南认为产品违规,惠民却出具了产品合规的结论。对此,山东省市场监管局表示,苯甲酸及其钠盐不能添加在菌类腌渍食品中,是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不能有半点马虎。

  这个案件很简单,但是却反映出部分食品企业,甚至基层市场监管人员对于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的标准理解不够深刻。

  首先,香辣杏鲍菇中不允许使用苯甲酸及其钠盐。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食品添加剂是一种肯定列表式的制度,即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才可以使用,标准中未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则不能使用。因此,涉案产品配料表中宣称产品中添加了苯甲酸钠,是非常明确的违法行为,这也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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