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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闲置非居住房屋可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深圳商报讯】(记者李秀瑜)为规范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有效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试行)》。

  根据《通知》,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酒店)、厂房、研发用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可以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以及原已批规划许可文件,不补缴土地价款,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土地、财税、金融等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

  《通知》提出,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规划原则、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重点在产业功能区、商业商务聚集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就业岗位集中片区,以及轨道交通站点附近等交通便捷区域开展和实施,有效缓解供需匹配问题。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将既有非居住房屋改建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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