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参加邮轮之旅不慎摔伤,到底是老人不小心,还是旅行社、邮轮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近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类似案件,法院酌定被告旅行社、邮轮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后果分别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其损害后果承担80%的责任。
据了解,年过七旬的王女士报名参加了深圳A旅行社组织的七日邮轮之旅,共支付旅游费用3980元。随后,A旅行社与B公司签订了销售协议,委托B公司作为邮轮船票的代理销售方,B公司又委托邮轮的实际经营者C邮轮公司提供具体旅游服务。
在旅行即将结束的前一晚,王女士及其他团友在邮轮欢送会上与演员们互动。在登台与演员合影环节中,王女士因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在王女士受伤后至下邮轮期间,一直有工作人员陪同坐在轮椅上的王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