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方案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将自有存量住房在报经批准后,改造盘活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报经批准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等具有存量土地、存量房屋的单位与其他市场主体通过合作共建的方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关于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积极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21〕338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1〕80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