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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对低于下限或高于上限标准的缴存基数,个人未申请调整的,由公积金中心自行调整至限额标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10%至24%区间内,由个人申报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期间应正常履行缴存义务;不再履行缴存义务的,公积金中心有权提前终止借款合同,收回贷款本息。

  杭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杭州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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