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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力度吸引外商投资!深圳市金融监督管理局修订QFLP试点办法

  1月5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修订后的《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旨在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鼓励和引导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促进深圳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发展,提升金融双向开放水平。

  此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

  二是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鼓励前海有序探索深港私募通机制,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联动发展打造前海深港风投创投集聚区,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创中心建设,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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