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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监局:严禁违法销售、加工织纹螺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消费提示,严禁违法销售、加工织纹螺。原卫生部《关于预防织纹螺食物中毒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3号)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织纹螺销售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6〕528号)明确规定:任何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加工和销售织纹螺。引起织纹螺中毒的主要原因是其含有的河豚毒素,食用后可产生头晕、呕吐、口唇及手指麻木等中毒症状,潜伏期最短为5分钟,最长为4个小时。河豚毒素理化性质比较稳定,常见盐渍、日晒和一般加热方式均不能完全去除。对食用织纹螺引起的中毒,目前尚无特效治疗解毒药物。

(文章来源:证券时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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