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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布 8月1日起施行 起草政策措施 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内容

  6月13日,国务院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从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标准、机制等方面做出27项安排,将于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起草政策措施,不得含有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等内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有关政策措施开展抽查,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督促起草单位进行整改。受访专家认为,《条例》有助于增强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减少政策对市场竞争的潜在干扰。

  《条例》明确公平竞争审查的范围。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公平竞争审查。

  《条例》规定有关方面的职责。国务院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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