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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上市公司被问询不该因为主动终止就“不再披露”

  记者|赵阳戈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运而生。其总则之一便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从对一些特殊情况处理来看,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还可以更加“完整”。比如上市公司“被问询”后“主动终止”相关交易,就“不再披露”问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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