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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下发提示函:非保险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咨询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潘亦纯)8月22日,贝壳财经记者从业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提示函》(以下简称《提示函》),提出了六大具体举措,包括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严格规范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严厉打击机构和人员无资质“挂靠”行为、坚决杜绝违规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行为、压紧压实互联网保险业务管理主体责任以及持续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等。

  《提示函》明确表示,非保险机构提供保险产品引流、商业宣传推广等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服务,应当严格遵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咨询、保费试算、报价比价等商业行为。为保险消费者购买保险产品提供网络转接渠道的,跳转的投保页面应属于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收取相关费用,应当合理定价,确保质价相符。非保险机构不得以技术服务费、营销宣传费等名义,违规获取互联网保险产品销售手续费或佣金。

  此外,保险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自媒体等开展互联网保险产品营销宣传,应获得所在机构授权,并在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进行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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