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报告网![登录] [注册]

国家发改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9月18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发改委组织修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40号令),形成《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到,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应当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承担政策性任务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在储粮(油)期间不得用于清偿债务或为举债提供担保。

  意见稿提到,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粮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以及奖补政策支持的参考。对保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力、严重危害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安全的地区和单位,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予以通报。

我要投稿 版权投诉
  1. 标签 粮油
  2. 机构、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粮油行业标签

II**Ia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关注 私信

报告咨询

  • 400-817-8000全国24小时服务
  • 010-5824-7071010-5824-7072北京热线 24小时服务
  • 059-2533-7135059-2533-7136福建热线 24小时服务

如您想投稿,请将稿件发送至邮箱

seles@yuboinfo.com,审核录用后客服人员会联系您

机构入驻请扫二维码,可申请开通机构号

Copyright © 2025 baogao.com 报告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0812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