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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观察丨新公司法“小条款” 岂能被上市公司“大面积”忽略?

  近日,梦洁股份公告披露,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许喆提交的临时提案,提名增补郑鹏程为公司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核查后认为,该临时提案有效,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同意将该临时提案提交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对此,梦洁股份董事陈洁在董事会上投了反对票。反对理由是,许喆的持股比例达不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梦洁股份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截至提案日,许喆持有梦洁股份股票819万股,持股比例为1.10%。也就是说,按照梦洁股份公司章程,许喆并不具备提交临时提案的资格。

  对此,梦洁股份解释,公司是按照新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了上述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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