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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不得签订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12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4号——未上市企业股权》(下称《指引》),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作出新要求。

  所谓未上市企业股权,是指依法设立和注册登记,且未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以下简称股权),包括直接股权投资和间接股权投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应当符合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资质条件,股权投资管理能力达到规定标准。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开展股权投资,至少要关注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及操作风险等。保险公司不得将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作为通道,变相突破监管规定,违规为关联方或关联方指定方提供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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