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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绿色贸易措施动向及我国的对策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产生,90年代勃兴,作为非关税壁垒之一的绿色贸易措施,今天已经成为发达国家限制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的最重要的手段。并呈现一种在法律规章上“绿化”的趋势,即将原来零碎的片断的或部分的环保规定系统化、体制化,渗入国家的经贸活动中。近年随着贸易自由化、全球化的推进。纺织品数额限制的取消,以及我国作为“名义上的世界第四大经济体”地位的提升,相关贸易伙伴相继对我出口产品采取了近乎围追堵截式的绿色贸易限制。而国内研究,呈现一种对国外绿色贸易措施法制化的滞识。法学界仅有零星的对我国绿色制度缺位的探讨。且仍囿于传统的“壁垒”概念。相对来讲,经济学界对绿色贸易措施的跟踪比较深入,研究也比较成熟,但也没有完全摆脱传统“壁垒”的巢臼。实际上。国外绿色贸易措施的合法化、制度化,早已突破了传统意义的“壁垒”范畴,成为新民族经济保护主义的有力武器;其内容的扩展延伸,也早已揽括了环境与人权、技术、专利、知识产权结合等诸多方面。传统的“绿色壁垒”概念长期以来影响着我国绿色制度的建设。我国学者似乎已意识到相关的问题,然而,综合国外多方面绿色贸易措施及背景因素,从国家法制建设的高度提出应对的并不多见。为此,厘清国外绿色贸易措施趋向、特点及对我国的影响,酌明我国必要的政策调整与法制措施,诚有必要。

  一、贸易措施“绿化”动向分析
  进入21世纪以来,以美、欧、日为首的发达国家更多地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和环境条件,通过更加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建立更加严格的环境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执行更加繁琐的检验和审批制度,征收更加高昂的绿色税率。其主要表现为:
  (一)独立设置高于国际标准的产品技术标准
  产品的技术标准是指针对有形产品在使用时能满足用户需要的程度做出的强制性规范。最初,各国往往重视产品的加工制度,并多采取统一的技术标准。但是。自欧盟2004年初以危及儿童安全为由对我国温州打火机另设产品技术标准及通过海关强制性扣压相关商品以来。有关国家竞相仿效,对进口产品另行独立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如美国不仅要求进口商品满足ISO9000系列标准。还制订了许多附加标准。以牛源性法规为例,2004年12月20日,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了《关于牛源性材料在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中的使用的最终法规》和《关于对牛源性材料生产、加工或以其他形式含有牛源性材料的人类食品及化妆品保持纪录的法规》草案,对各国含牛源性材料的食品、化妆品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又如日本2005年12月发布第238号通告,对输入日本的自行车车闸做出规定,禁止车闸石棉含量超过1%的自行车整车进口,同时,规定进口企业必须持有刹车衬里和刹车垫材质构成的说明书,石棉含量不超过1%的说明书及盖有证明单位的图案和签字的证明书。

  (二)不断推出新的环保与消费名目。超前出台环保与消费规章
  以环保与保护人类健康为名采取超前措施,西欧历来走在世界各国的前面。众所周知,转基因玉米、大豆的种植刚在美国、巴西等国兴起,欧盟就明令禁止转基因食品进口。2003年1月27日,欧盟又率先在电子产品方面通过了《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并于2005年8月8日通过了《为确定电子电气设备中某些有害物质的最大限量而修改欧盟议会和委员会2002/95/EC指令》的决议,确定了电子电气设鲁中6种有害物质所能容许的最大限量,从而将各国不符合该含量要求的电子电气设备排除在海关门外。2005年,德国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向欧盟通报原产于中国的浴液瓶的红色挂襻含有706毫克,公斤的偶氮染料3,3一二甲基联苯胺,这种偶氮染料含有致癌胺成分,按德国规定,属致癌物质,不符合德国健康标准,因此。无限期禁止销售该产品,并要求贸易商采取召回行动。同时,欧盟根据德国产品安全法、日用消费品法和欧盟相关法规,在欧盟范围内对该产品发出消费者警告。

  (三)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变相提高安全和健康保障水平
  细化产品评估成分几乎是近年各国限制进口谋求本国企业发展的一致行动。如2005年11月24日韩国食品药品管理局修订了关于保健食品上市前对其功能成分进行评估的法规,规定包括功能成分的评估标准、安全标准、健康标准及评估原则。按该规定韩国今后不论是新的食品成分,还是已经批准过的成分,均需另行审核以获得批准。欧盟部长理事会2005年12月14日签署了一项旨在限制邻苯二甲酸盐的法令,规定DEHP(邻苯二甲酸二已醇)、DBP(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和BBP(邻苯二甲酸苯基丁酯)在塑料玩具和儿童用品中的比例不得超过0.1%,儿童能放进嘴里的玩具和用品,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DP(邻苯二甲酸二异癸醣)和DNOP(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的比例也不得超过0.1%。更有美国动植物检疫局2004年1月单方面发布《关于进口中国介质盆景的最终法案》。要求我国介质盆景植物移植前后都只能种在介质中。不允许接触土壤。这一规定违反1997年中美签署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协议书》,明显背离了介质盆景生产的实际,没有商业操作的可能性。

(四)采用新技术进行抽样检查,强化“自主检查”措施
  日本是我国农产品和食品的主要输入国,多年来以环保和人类健康为由对我国农产品采取一些非常规入境检疫措施,而近年更甚。如2003年以保护蔺草品种“日之绿”为由,对从我国进口的蔺草制品进行抽样开箱检查。检查范墨除熊本县申请保护的榻榻米席外。还包括提花席、双苜席等全部草制品2004年以来又引入DNA检查,对我输日的鳗鱼加工品及农产品进行DNA分析,认定从我国进口的两个小红豆品种涉嫌侵犯日本知识产权而要求进口商采取改善措施,有关进口商团体则以此为由决定随时对从我国进口的红小豆实行“自主检查”。在美国,不仅联邦政府有17个部门和84个独立机构有权制订各种法规和检验检疫标准,而且还有400多个非官方的标准机构。目前美国官方制定的技术法规和标准有5万多个。各种非官方机构制定的标准也有5万多个。以2003年12月12日生效的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发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法规》和《进口食品提前通报法规》为例,按该规定,向美出口的外国食品及饲料的生产、加工、包装、仓储等企业必须由美国人代理注册登记,并在商品到达前提前5天用电子方式确认相关信息。许多国家认为美国的检验检疫程序复杂,检验检疫标准缺乏科学依据,属歧视性做法,违背了SPS第5.4条“应考虑将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的规定。

上述“绿色”贸易限制措施,反映了各国贸易保护主义趋势和经济民族主义的抬头。这些措施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创新技术强化对环境与人体健康的保护,又通过人与环境的安全推动技术创新的发展。其背后,则不乏世界经济、政治权力的角逐及对未来霸权争夺或抗衡。这种“绿化”。在目前的情势下必将愈演愈剧,甚至“化”及全球。长期以来.普遍认为发达国家技术先进环境好,其出口产品标准高,发展中国家无须制订高标准的绿色贸易措施,这种观点妨碍了发展中国家对环境标准的制订及对绿色技术的追求,危害着他们对出口产品的更高要求,应当及时纠正。

三、我国应对绿色贸易撸施的策略
  在WTO体制规定尚未做出修改之前,我国应对国外绿色贸易措施的策略,主要是清洁国内生产环境,提高产品技术质量,以及对歧视性环境措施质疑与抗争。
  (一)严格限制外商污染产品和产业流入,截切外资企业的污染源
  我国改革开放初期盲目引进外资,之后各省市盲目追求外商投资数额而导致大批非环保项目的投资、生产,其对我国城乡环境的潜在危害,不是今天都能看到的。故且不论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农药及小五金等污染行业已对我国环境造成严重破坏,一些以为无污染的产业,如某些高新技术产品,也由于我国环保标准低、环保管理体系不健全,而形成洋垃圾,在流通或报废过程中影响我国环境。对此,我国已有所警觉,并制定了相关对策。如我国最近出台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这一规定尽管只规范我国境内的电子信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口行为,但实际上也提高了出口产品的环保标准。可惜我国目前此类规定尚少,特别是直接针对外资的污染项目及污染整治的专门规定并不配套,这也是改革开放20多年来外资项目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以加工组装为例,“世界工厂”的美誉和外商投资的业绩被不少地方官员津津乐道,殊不知顶着“中国制造”的挂冠,却造成了大量污染,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巨大的损失远远高于短期局部的经济收益。我国应尽早该出台外商投资加工组装限制措施,按国际标准、指南或建议实施对人体和环境的保护。
  (二)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从环境法律体制完善的视角采取合理措施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加大建设投入,十几年间,无数高速公路、铁路纵横贯穿于各省市之间,无数高楼耸立在各地的大中小城市,许多建筑达到或接近了世界先进水平。然而,作为国家的血脉的河流、湖泊及地面环境、大气层,却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整治,以致出现全国各地大河混浊、小河干涸、绿地沙化、生态恶化、空气污染,及一些地方垃圾暴露堆放而无人问津的局面。塑料购物袋制造时便产生有害气体,使用时会污染食物,废弃后难以降解,给环境和人体健康带来莫大危害,理应尽早限制和禁止生产、使用,但竟然拖了十几年都没有解决。而同时期,兴建了不少令世界嘱目的宏大工程。可见相关部门对人类健康的关注,远远不及对重大工程建设的重视。这种状况必须改变,政府要加大对生态环境整治的投入。2005年我国发改委等中央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控制部分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有关措施的通知》,停止了部分污染产品的加工贸易,控制了稀土等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数量。但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章缺位甚多。尚未能形成一个完整的限污体系。
  (三)加强产品创新与提高附加值。老调新弹
  我国实施品牌战略已近l0年,但仅有少数的一批品牌跨越了国门。当前从中央到地方以从来未有的势头提倡自主创新.盖因5-10年内我国企业产品倘若不创新,则将失去大部分的国际市场。以玩具为例,美、英两国玩具协会已要求其会员从2006年开始只能通过经国际玩具理事会商业运作规范认证的供应商采购玩具。而欧盟发布的保证双指令规定包括玩具在内的十类机电产品出口欧盟时,将被额外征收电子垃圾处理费,并禁止自2006年7月1日起包括含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等6种有害物质在内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投放市场。2006年初爱沙尼亚消费者保护局已率先无限期禁止销售我国软塑料玩具小丑(clown&US Weickplastik),原因是噪音超标(比极限度高出5.7-7.4分贝)等,不符合健康标准,存在“损害儿童听力及使儿童窒息的危险”。我国玩具业不仅仅是存在解决有关技术指标超出国际标准的问题,而且面临产品更新换代的创新问题。如发达国家已完成从传统玩具向高科技玩具、智力玩具、教育类玩具的跨越,而我国玩具目前仍停留在填充玩具和玩偶玩具等传统造型的阶段,与市场需求脱节。我国还有不少传统出口产品虽然每年出口不断增长,但利润极低,生产难以为继。提高竞争力。关键在于自主创新,建立自有品牌。同时还当迅速改变目前过分依赖进口商,几乎不掌握境外销售渠道的局面,如此方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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