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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发布网络订餐试行《办法》:未备案平台将停止服务

  近日,汉中市食药监局要求,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要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月28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取得备案的,将停止平台的网络订餐服务。

  今年1月1日起,为加强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我省出台的《省网络订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开始实施。

  自1月下旬开始,汉中市按照该《办法》相关细则要求,今后,在本市内开展网络订餐平台服务的平台和网站,应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同时,在2017年1月1日前已获得通信主管部门批准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提供者自建的交易网站,应当按照办法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并于2月28日前完成备案,逾期未取得备案的将停止平台的网络订餐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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