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商业行业重大事项点评:政策利好频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将实施
- 2021-01-14 05:04:22上传人:Em**空洞
-
Aa 小 中 大
- 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 医师 开
- 具,有 医师 签章。 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
- 方销售药品。 (新加, 且“执业药师”改为“药师” )
- 第三
- 十条
- 【预算管理】经办机构应制定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总
- 额预算,科学制定总额预算指标。
- 第三
- 十条
- 删除 1条: 【预算管理】经办机构应制定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总额预算,
- 科学制定总额预算指标。
- 无 无
- 第三
- 十一
- 条
-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
- (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
- 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该条 新加)
- 第三
- 十四
- 条
- 【绩效考核】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
- 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考核结果与年底清算、总额预算指标、协议续签、
- 保证金额度等挂钩。绩效考核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指
- 标体系, 建立末位淘汰机制。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三
- 十四
- 条
-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
- 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
- 续签等 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
- 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删除: 建立末
- 位淘汰机制。 )
- 第三
- 十五
- 条
- 【违约处理】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
- 行为的,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
- 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限期整改、中止或终止定
- 点零售药店协议。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或由移送司法部门。
- 第三
- 十五
- 条
-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
- 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一)约谈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实际控制人 ;
-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 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
-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
-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增加)
- 无 无
- 第三
- 十六
- 条
-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
- 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 起行政诉讼。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
- 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
- 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
- 规进行处理。 (该条 新加)
- 资料来源: 国家医保局、 华创证券
- 备注:表格中标红部分为《执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之处。
- 四、风险提示
- 医保线上支付 放宽对线下造成短期冲击 ,医保个人账户变革风险。
报告网所有机构报告是由用户上传分享,未经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商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