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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商业行业重大事项点评:政策利好频出,《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将实施

  1. 2021-01-14 05:04:22上传人:Em**空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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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审核、签字后调剂配发药品。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 医师 开
  • 具,有 医师 签章。 定点零售药店可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电子外配处
  • 方销售药品。 (新加, 且“执业药师”改为“药师” )
  • 第三
  • 十条
  • 【预算管理】经办机构应制定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总
  • 额预算,科学制定总额预算指标。
  • 第三
  • 十条
  • 删除 1条: 【预算管理】经办机构应制定辖区内零售药店的总额预算,
  • 科学制定总额预算指标。
  • 无 无
  • 第三
  • 十一
  • 参保人员应凭本人参保有效身份凭证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得出租
  • (借)本人有效身份凭证给他人,不得套取医疗保障基金。在非定点零售
  • 药店发生的药品费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该条 新加)
  • 第三
  • 十四
  • 【绩效考核】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
  • 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 考核结果与年底清算、总额预算指标、协议续签、
  • 保证金额度等挂钩。绩效考核应建立完善的考核指
  • 标体系, 建立末位淘汰机制。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级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 第三
  • 十四
  • 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定点零售药店开展绩效考核,建
  • 立动态管理机制。考核结果与年终清算、质量保证金退还、医保协议
  • 续签等 挂钩。绩效考核办法由国家医疗保障部门制定,省级医疗保障
  • 部门可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删除: 建立末
  • 位淘汰机制。 )
  • 第三
  • 十五
  • 【违约处理】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约
  • 行为的,可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
  • 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限期整改、中止或终止定
  • 点零售药店协议。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 提请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或由移送司法部门。
  • 第三
  • 十五
  • 第三十五条 经办机构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情形
  • 的,可按医保协议约定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 (一)约谈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或实际控制人 ;
  • (二)暂停结算、不予支付或 追回已支付的医保费用 ;
  • (三)要求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医保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
  • (四)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 (增加)
  • 无 无
  • 第三
  • 十六
  • 经办机构违反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请医疗
  • 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
  • 起行政诉讼。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存在违反医保协议约定的,可视情节
  • 相应采取以下处理方式:约谈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对
  • 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发现经办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依
  • 规进行处理。 (该条 新加)
  • 资料来源: 国家医保局、 华创证券
  • 备注:表格中标红部分为《执行办法》较《征求意见稿》的修订之处。
  • 四、风险提示
  • 医保线上支付 放宽对线下造成短期冲击 ,医保个人账户变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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