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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促进卫生健康事业改革和发展,维护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1431号)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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