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政办发〔2018〕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及《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有关要求,确保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其法定代表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