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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有关手续的公告)

按照《河北省重点领域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评定办法》(冀工信装〔

  为落实国务院取消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以下简称“保证金台帐”)有关要求,现就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的有关办理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事项转为海关事务担保事项后,企业缴纳保证金的情形、金额等仍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63号公告执行。

  二、企业办理担保业务可采用保证金或保函等形式。对于同一笔业务应采用同一种形式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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