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文件依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动植物疫病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农〔2019〕15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福建省动物卫生监督体系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农卫技函〔2024〕35号)
2.补助对象:交出病死猪和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无害化处理等任务的实施者。
3.补助内容:养殖环节病死猪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补助,乡镇政府组织对弃置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的病死猪收集处理费用补助,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流产后的死胎、木乃伊胎等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
4.补助标准:养殖环节病死猪按规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80元的标准给予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省级以上财政承担70元,市、县财政分别承担5元、5元。
5.申报程序:养殖环节由生猪养殖企业向县农业农村申报,提交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情况登记表、处理视频及照片,由所在乡镇进行审核确认,再由县农业农村局上报市级。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拨付养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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