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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55号(关于进口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执行事宜的公告)

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你公司《关于要求审批仁皇山公共交通枢纽场站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湖交通〔2016〕3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市政府《关于市民服务中心周边道路交通组织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湖政专纪〔2015〕号116号)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建议书,现批复如下:一

经国务院批准,对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见财政部网站)。现就进口环节执行事宜公告如下:

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申报时,应按以下规定填报报关单:

(一)化妆品的第一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第二法定计量单位为“件”。(商品编码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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