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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奉化市鸿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 12 万吨再生聚碳酸酯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2015年,我局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法规和规定,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通过局政务网站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现将我局2015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如下:   一、基本工作情况   

奉环字〔2015〕65号

奉化市鸿宇塑料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奉化市鸿宇塑料有限公司年产 12 万吨再生聚碳酸酯颗粒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专家评审意见等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拟建于奉化经济开发区四明东路229号,项目性质属改扩建,总投资1600万元,法人代表:张宇炯。设有造粒生产线27条,自动化碱洗清洗线4条,废塑料经分选,粉碎,碱洗,浓盐水,淡盐水,热清水洗,电烘干,色选,投料,造粒,切粒,包装入库。该项目是在原年产1.8 万吨再生聚碳酸酯颗粒产能的基础上,新增年产10.2 万吨再生聚碳酸酯颗粒。本次改扩建后,全厂产能为年产12 万吨再生聚碳酸酯颗粒。生产工艺和设备须符合宁波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污染整治提升方案要求,经我局审查,同意报告书结论和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经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可以作为本项目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的环境保护依据。如有变化,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和建成运行后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加强管理,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须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自动化设备,淘汰原有的酸洗工序,不断提高废水回用率,节约新鲜水用量,清洗须采用无磷清洗剂,造粒工艺采用电加热,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内同类工程的先进水平。     (二)须雨污分流,碱洗清洗车间地坪须采用防腐和防渗漏处理措施,废水按要求进行分质、分流;食堂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再与生活废水一起经化粪池处理,废水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纳管;碱洗和清洗生产废水须经集水井、带式过滤机、调节池、混凝气浮机、平流沉淀池、生化调节池、水解酸化、接触氧化、二沉池处理,盐选废水须单独处理,盐选废水经高效砂滤处理后回用于盐选工序,年处理废水约为24.09万吨,废水经处理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三级标准后,其中约19.01万吨回用至碱洗和盐选工序,其余部分约5.08万吨纳管(其中本工程纳管氮、磷标准应达到浙江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即氨氮≤35.0mg/L、总磷≤8.0mg/L)排放。     (三)粉碎机上方须设集气罩和机械吸风装置,废气收集后须经袋式除尘器处理;造粒车间须设置成相对封闭状态,每台造粒机须配套有抽真空系统,废气收集后经等离子体净化装置处理,废气经处理须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后经15米以上排气筒排放。废水处理站水解酸化池和污泥池产生恶臭废气须采用加盖收集措施,废气收集后须采用生物除臭方法,恶臭废气经处理须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排放标准限值后经15米以上排气筒排放。食堂的油烟须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净化,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后通过排气筒接至所在楼楼顶排放。     (四)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采取砖墙隔音,车间封闭,隔声降噪减震防振等有效措施,厂界噪声应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3类标准。     (五)废杂质须落实堆存场所,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丝网和污泥属危险废物,须严格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收集、储存,委托有资质单位做好安全处置;办公生活垃圾应委托环卫部门及时清运,做无害化处置。     (六)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制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风险事故的防范措施,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与设备,确保周边环境安全。全厂须设置容积大于420m³的事故应急池。     (七)、根据环评报告书计算结果,本项目造粒车间需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具体控制范围详见环评报告书,不得在卫生防护距离内新建居民点、文教卫等敏感设施和建筑。同时,根据环评报告书的测量和查证,目前卫生防护距离内没有敏感点,也没有规划的敏感点建筑。     三、奉化市鸿宇塑料有限公司现有总量指标(根据环统数据)为:排水量为7.875万t/a,CODCr 3.94t/a,氨氮0.63 t/a,VOC1.04 t/a。改扩建后,排水量为5.08万t/a,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 2.54t/a,氨氮0.04 t/a,VOC11.31 t/a。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设计、建设、生产各个阶段认真落实各项环保要求。     五、请奉化市环境监察大队加强对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以上意见,请你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予以落实,项目建成后试生产前须报我局同意,试生产三个月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奉化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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