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政府办公厅、科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科技司(局):
为了完善科技保密工作,加强对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外管理,做到既能保守我国的技术秘密,又能方便同国外的科技交流,确保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参加下列形式的科技事项,事先必须进行科技保密审查:
1.各种到国外举办的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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