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报告网![登录] [注册]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6号(关于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总署公告〔2015〕3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

总署公告〔2015〕36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8月1日起,海关对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税则号列:29161400),除按现行规定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外,还将区别不同的供货厂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适用征收比率和下述计算公式征收反倾销保证金及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   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合计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产品的详细描述和标准详见本公告附件1。   二、凡申报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原产地并提交相关原产地证明文件。如果原产地为新加坡、泰国或日本的,还需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对于无法确定原产地的上述货物,海关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对于能够确定货物的原产地是新加坡、泰国或日本,但进口经营单位不能提供原生产厂商发票,且通过其他合法、有效的单证仍无法确定原生产厂商的,海关将按照本公告附件2所列相应国家中的最高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征收保证金。   三、有关加工贸易保税进口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甲基丙烯酸甲酯如何征收反倾销保证金等方面的问题,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9号的规定执行。   四、对于所征收的反倾销保证金及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的处理,海关总署将根据终裁结果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15年第29号  

     2.甲基丙烯酸甲酯反倾销保证金征收比率表

VIP专享文档

扫一扫,畅享阅读

我要投稿 版权投诉
  1. 标签 海关总署
  2. 品牌、内容合作请点这里: 寻求合作>>
海关总署行业标签

半醒**hn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关注 私信

报告咨询

  • 400-817-8000全国24小时服务
  • 010-5824-7071010-5824-7072北京热线 24小时服务
  • 059-2533-7135059-2533-7136福建热线 24小时服务

如您想投稿,请将稿件发送至邮箱

seles@yuboinfo.com,审核录用后客服人员会联系您

机构入驻请扫二维码,可申请开通机构号

Copyright © 2025 baogao.com 报告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闽ICP备09008123号-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