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2014年8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 2014年8月8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14年第5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及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